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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破产的管辖权 从跨国破产的本质出发,跨国破产涉及多个国家地域和法律体系,因此其中的管辖权问题备受关注。跨国破产管辖权的界定和适用,不仅关系到各国间的数据共享和法律调整,还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债务人的重整程序。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实践案例三个方面分析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际公约 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国际私法范畴,因此多数国家间已签署了相关公约,以协调各方对管辖权的定义和适用。 一、UNCITRAL《跨国破产公约》(1997年) UNCITRAL《跨国破产公约》是规范跨国破产法律适用和协调权益决定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界定了跨国破产的基本原则、判定跨国破产和协调程序的规则、同时,对破产审判和群体赔偿做了特别授权。UNCITRAL《跨国破产公约》对于国际破产的规范作用深远,它为各国创造了一个协调机制,使得各个国家在面对跨国破产问题时可以通过相互合作和协商,建立一套公平、合理、有序的解决方案。 二、国内法 不同国家的内部法律也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做了规定,各国内部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跨国破产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因素。 一、美国的破产法 美国破产法不仅适用于美国国内的破产案件,还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根据美国债务人破产程序法(USBC),美国法院可以处理涉及美国境内的和跨国的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可见,美国破产法具有延伸适用的特点。 二、欧盟破产条例 欧盟破产条例是为统一欧盟国家间破产管理制度和求助程序而制定的,以协调各国在破产程序中的相互关系,帮助债务人在欧盟境内及其他欧盟成员国开展活动。欧盟破产条例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在欧盟成员国内申报破产、确定破产程序主管法院、统一管理破产及债主所得份额等问题。 三、实践案例 针对具体的跨国破产案例,各国内部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适用并不缺乏争议和挑战。实践案例可以反映一些具体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和局限。本文将以Lehman兄弟破产案为例,分析跨国破产管辖权在实践中的问题。 对于Lehman兄弟破产案,由于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域,导致了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的矛盾。根据UNCITRAL《跨国破产公约》中的规定,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主管法院应当是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破产法院。然而,在Lehman兄弟破产案中,财产分散和利益冲突导致了多个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干预和处理,出现了多国法律的冲突和庭审程序之间的合同性互动。例如,美国法院要求英国法院停止对英国分公司的执行程序,而欧盟立法机构则要求所有成员国法院遵循“主要手段”原则,优先考虑主要中心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法院。 这说明即使有国际公约的协调和内部法的规范,跨国破产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仍然难以得到完美解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和创新性探索。 综上所述,跨国破产涉及多个国家地域和法律体系,涉及到不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适用和规定。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实践案例三个方面来考虑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不同的解决方案会对跨国破产案件的处理产生深远影响。在未来的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仍需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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