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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起诉裁量权比较研究 中德起诉裁量权比较研究 前言 诉讼裁量权作为一种审判中的司法裁量权,非常重要,可以说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同时也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中德的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从中德起诉裁量权比较的角度出发,分别对两国的诉讼裁量权作比较,从而了解中德两国在这方面的差异和优势,为今后中德两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一、中国的诉讼裁量权 中国的诉讼裁量权与德国的诉讼裁量权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规范性强 中国的诉讼裁量权主要是以法律规定为主导的,裁判员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合法的裁量,而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裁判员的裁量权也是有限制的。在刑事案件中,中国的裁量权一般就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裁量,而不会对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进行私人裁量。 2.处理案件效率高 中国的诉讼裁量权在处理案件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法当前审判制度的优化使得同一类案件可以抽签统一分配由专门的庭审裁判进行审理,并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当事人需求等因素来要求根据规则表述来进行判决,提高裁判效率。 3.司法公正性待提高 中国的诉讼裁量权在司法公正性方面还有待提高,这是由于中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由民间人士担任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而他们的不专业,导致判决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裁量的不公正。同时,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裁量权被强烈的政治因素所影响,这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公正性的下降。 二、德国的诉讼裁量权 相比之下,德国的诉讼裁量权有其独特的优势。 1.裁量权较大 德国的裁量权相对于中国来讲是较大的,法律只规定了基本的判决规则,具体标准和应用范围都由裁判员自由决定,有较大的裁量权。这也使得德国的裁判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优化决策,提高判决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案件处理效率较低 相比之下,德国的诉讼制度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和程序进行庭审,在处理案件方面需要较长的时间。 3.司法公正性高 德国诉讼裁量权的优势之一是在司法公正性方面,裁量权的大幅提高使得对权利的敏感更高,裁判员可以解释法律、具体情况的对话和语气、精神状态等因素相结合,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来进行裁量,有效杜绝了司法不公正的情况。 三、中德诉讼裁量权比较 中德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在诉讼裁量权方面,也表现出了不同的优势。 1.程序流程不同 中德在指定审判程序上有所不同,中国的程序较为单一,适用很多案件;德国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和程序进行庭审,在处理案件方面需要较长的时间。 2.司法公正性不同 中德在司法公正性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诉讼裁量权的大幅提高使得司法的实施更加状态状况、有意识、思考问题等,但链条上滴水法样地作用;而在中国,加裁与放权相结合的形式,保留政治干预的可能,轻重有望取得平衡。 3.司法效率不同 中德在司法效率方面也存在差异,中国的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制度优势,钓鱼执法和滥用诉讼权的问题应该得到重视,而德国的手续较为严格,在处理案件方面需要较长的时间,但裁判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优化决策,提高判决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综上,中德的诉讼裁量权存在很大的不同,在程序流程、司法公正性、司法效率等方面各有优劣势,需要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中德两国的诉讼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在司法公正性方面,中德两国都应该加强对司法公正性的保障,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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