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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和否认框架抗辩抗辩——涵义和性质抗辩不是仅仅针对相对方的权利成立主张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相对方的抗辩提出再抗辩。 例如:在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提出未经其同意的抗辩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已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向其法定代理人催告并得到追认后提出再抗辩。 罗森贝克“第五抗辩”的例子抗辩——分类1权利障碍的抗辩抗辩vs.抗辩权抗辩——分类2抗辩——分类3抗辩的民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否认否认——涵义和性质否认——分类否认——分类抗辩与否认的区分预热案例(2015)景民四初字第17号案例归纳思考抗辩与否认的区分如何区分抗辩与否认抗辩与否认的区分抗辩与否认区分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7条解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15——17条法条法条解读(二)当事人依据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处理法条解读(二)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抗辩与否认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之处1、抗辩与积极否认(权利障碍抗辩VS积极否认)2、抗辩与单纯否认 抗辩,不论是权利障碍抗辩还是权利毁灭抗辩,当事人都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因为抗辩事由的出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或者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而单纯否认则是否认方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 3、抗辩与推论否认 在推论否认中,尽管当事人是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但否认方也是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二、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法上,事实主张与否定性陈述(否认)是一对对应概念。所谓的事实主张应当与所对应的法律规范相匹配,与举证责任相关联,而“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则是有其逻辑上的要求。因为,如果当事人提出否认,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则会出现以下自相矛盾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认为“真”,要求其从正面承担举证责任,而相对方当事人表示否认,认为该事实为“假”,也要求其从反面也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等于要求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在逻辑上有冲突。(与抗辩、反驳区别:是否提出新的主张)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的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待证事实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 1、举证完成:主观证明责任 “举证完成”阶段由当事人为主导。在胜诉利益的驱动下,双方当事人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围绕着各自的主张或抗辩进行举证。在“举证完成”阶段,举证责任将在当事人之间自然地流转,配合诉辩请求之主张,直至各自证据穷竭。这种攻防转换的举证过程,即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这是当事人为达到证明标准而积极提出证据的行为。2、后果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大量纠纷的解决是无法按照上述假定的攻防转换的诉讼程序性思维完成。当原、被告的证据均不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案件事实进入不明状态时,法官需要运用法律适用的辅助性操作规范,加重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预先设定的法律风险分担法则来解决争议。即当法官无法通过证据来判别事实真伪时,举证责任进入第二个层级——“后果承担”阶段。案例一: 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关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案例二: 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借款5000元,李某声称该款项是张某赠给自己的,不能要求返还,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无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陈述。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为什么?本案中,被告李某以赠与事实的陈述来否定原告张某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属于否认,而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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