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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在“好意”与“侵权责任”之间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好意同乘”和“侵权责任”展开研究,探讨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和规制如何更好地应对“好意同乘”的情况。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点 “好意同乘”是指网络用户以分享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旨在传递一种信息、表达某种立场或态度,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其主要特点是分享者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具有良好的出发点和出于一定的目标,但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好意同乘”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认定 针对“好意同乘”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志性的案例是2009年国内率先涉及本案的“只是喜欢”案,即用户将平安时代的歌曲、王菲的音乐与章子怡的采访视频上传至网络上,结果被侵权人平安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这一行为不涉及到商业性用途,因此不构成侵权。 近年来,随着广大网民普遍参与到网络传播中,类似的“好意同乘”行为逐渐增多,因此在法律处理的时候,需要区分该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其中,如何判断“好意同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件极具争议的事情。法律上大都强调作品在任何情况下的使用都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但是有关电影和音乐等文化领域的权利人中,存在一部分人坚持认为传播有益于作品的传播,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牟取利益,为此,认为对于“好意同乘”行径,在一定的界限内无需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样才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中华文化的推广。 三、“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制 针对“好意同乘”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任何未获得知识产权人许可的转载、传播和使用都会构成侵害行为。因此,在网络上进行“好意同乘”的行为,需要谨慎评估该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的合理程度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时侵犯著作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追究,明确要求网络平台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侵权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对于“好意同乘”行为的规制更加严格。 四、“好意同乘”的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 如今,“好意同乘”已经成为网络传播中的一种主流方式,对于网络的知识传播和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迫切需要法律规制和社会自律来保护知识产权。针对“好意同乘”的发展趋势,个人认为在以下方面应该加强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的规范。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界定“好意同乘”行为的范畴及侵权责任的追究。 2.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针对网络用户,应做好版权宣传及相关教育工作,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著作权法规,避免犯下侵权行为。 3.加强网络平台的规范。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版权规范体系,定期检查平台上的信息内容,如发现有涉及侵权行为的,及时移除。 综上,我们应该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好意同乘”这一现象应采取更加严密的侵权责任规制,分辨合理范围内的分享和侵权行为,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网络信息的自由传递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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