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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应就所转让的债券利息缴纳所得税——美国1940年霍斯特案例解析 美国1940年霍斯特案例解析 背景 194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重要的案例——霍斯特诉联邦税务局案(Hochsterv.Commissioner)。该案件涉及股票及债券的转让与所得税。霍斯特先生在1925年购买了800张美国烟草公司的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并在1929年将其中的300张债券转让给了另一位投资者。霍斯特先生因为没有向税务局缴纳所得税,被税务局要求缴纳拖欠的税款。 法律问题 霍斯特先生在该案中提出了一个观点:由于他所购买的是可转换债券,因此他对债券的收益来源应视为债券利息,而非股息。霍斯特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到股息,因此不存在逃缴所得税的问题。他认为债券利息所得的应缴纳的税款,应由购买时债券原持有人缴纳,而非自己。 反方观点是,当一个投资者卖出一张债券时,发生的是利息所得转移而非债券本身转移,因此卖家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根据这个观点,霍斯特先生应该缴纳由转让债券所得到的利息等同于所得税的税款。 法院决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霍斯特先生需要缴纳所得税,作为对其债券利息转让所得的应税款项。法院根据税务政策与法令,将霍斯特先生的债券转让所得视为债券利息,不同于其它投资转让所得如股息、利润或者工资,后者都有相关的税法规定。对于霍斯特先生提出的反方观点,法院认为在股票和债券转让中,两者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不同。因此《税收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不同的计税基础与税率标准,证明法律上认为两者不同。 结论 霍斯特案例的判决是一个具有历史价值的判例,观点独特而重要。它认为,当一个投资者卖出一张债券时,由于发生了利息所得的转移,因此转让人需要缴纳所得税。不仅能够使得未来类似的案件有参考判断的标准,还能够为现代法律界提供有关税收法律的经验和法律政策的基础。此外,霍斯特案例还揭示了在股票与债券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为未来税收政策调整和税法的修改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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