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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老年人法律知识系列讲座:

第一讲老年人婚姻与同居生活
第二讲老年人财产继承
第三讲老年人赡养
第四讲老年人意外伤害
第五讲老年人财产安全与理财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对于自然死亡——判断标准
2、对于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某些与继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不是出于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对没有生活来源或无法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拒绝抚养、遗弃不管,或是对被继承人有折磨、摧残的行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需要指出的是,继承人有上述行为,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四、遗产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3、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继承人虽然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其中部分遗产,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被继承人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使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对无效部分,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对其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对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6)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其受遗瞩指定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7)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法定继承的顺序1.发生原因——法定继承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代数限制,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仅为被继承人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6.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7.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
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评析: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7、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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