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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教学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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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二、法的本质
(一)奴隶社会:法是公平、正义之义。
“法”在中国古汉语中的原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去也。”
汉字中的“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二)封建社会:法是一种意志的反映
1、中国:法是帝王意志的反映。
“言出法随”、皇帝的话就是法律。
2、中世纪的欧洲:法是上帝意志的反映。
(三)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四)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论述“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三、法的特征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四、法的形式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划分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律创制与表现形式不同划分
(四)公法与私法:按照是否与国家利益有关划分,由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划分。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本体的法律的总称,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手续与原则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六)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划分。
四、两大法系
(一)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普通法系)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国家:英、美、加、澳、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
特点: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二)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2、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3、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属于“纠问式”;而英美法系倾向于“辩论式”,法官是“仲裁人”而不参与争论。同时还有陪审团制度。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不同法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与发展,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二者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呈现出逐步融合的趋势。第二节经济法概述(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战前后的德国。
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战时法规,均冠以“经济法”名称,如《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这些法规具有共同的特征: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干预。战后这一现象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开始研究经济法并逐渐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日本:金泽良雄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
丹宗昭信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之法”
英美:无“经济法”概念,反垄断法如1890年《谢尔曼法》前苏联:早在20年代开始,30年代后期遭批判,50年代末重新兴起,主要有两成分说、战前经济法说、战后经济法说、综合部门说,经济法——行政法说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战后经济法说。
我国:经济法概念传到中国较晚,1979年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到“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我国法学界开始研究,并在各高校开设经济法专业课。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宽窄,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四大观点:
(一)全派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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