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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不同合同模式对保障房收入确认的影响探讨 随着我国不断增加保障房的建设,如何正确认定收入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保障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模式,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心和帮扶。保障房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多种合同模式,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同合同模式对于保障房收入的确认会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将从不同合同模式,新收入准则和影响方面展开探讨。 一、不同合同模式的影响 保障房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多种所有权形式,因此不同合同模式会对保障房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保障房建设主表合同、分表合同和补充协议三大类型。其中,主表合同是指政府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主要规定了土地面积、使用年限、使用范围等内容。分表合同是指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屋的交付时间、面积、价格等具体信息。补充协议是在主合同和分表合同基础上,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约定。 1、主表合同 在主表合同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比例,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支付政府部门的土地使用费,然后通过销售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获得收益。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主表合同下的保障房收入应被视为房地产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销售中所得的收入,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2、分表合同 在分表合同下,购房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保障房,政府补贴房地产企业的差价。同时,购房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费用。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分表合同中的保障房收入可以被视为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补贴收入,也可以被视为收取购房人的物业费收入。 3、补充协议 在补充协议中,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一般是主、分合同中未考虑到的问题,如房屋质量、物业服务等。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补充协议中的保障房收入应被视为房地产企业通过物业管理所得的收入。与分表合同不同的是,由于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各种属性比较难区分,因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新收入准则对保障房收入的影响 2018年5月1日,我国新收入准则正式实施。新准则的宣布,将对保障房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新准则强调了“实质权益”和“经济利益”等重要概念,而保障房的本质是政府为民办事的一种方式,建设保障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巨大需求,基于这一原则产生了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实质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此基础上,新准则规定,在确认保障房收入时,应考虑各方的实际权益,包括政府、购房者、房地产企业等。考虑这一点,政府补贴也应被视为企业实际的经济利益之一,企业应根据实质权益和实际经济利益来确认保障房的收入。 三、影响分析 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也是政府承担的职责。同时,保障房的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多种所有权形式,对于收入的确认方式也存在不同情况。由于新收入准则对保障房收入的确认要求更加严格,需要结合利润管理和政府补贴的实质权益及相关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在确认保障房收入时,应该仔细研究各种合同形式和相关利益。 在实际运作中,合理合法地确认保障房收入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适当的保障房收入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保障房建设本身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一。因此,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保障房建设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的共享,以推动保障房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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