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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一付三”收取房屋租金的财税处理


案例:甲钢铁公司2012年12月份将一处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做办公用房,参照行业

惯例,租金的收取方式为“押一付三”,即押金为押一个月的房租1万元,同时收取了

2013年1月~3月的房租3万元,假设,该租赁合同执行到2013年6月30日终止,合同

终止前商务条款不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

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取的租房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到押金的当天缴纳营业税

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甲公司收到的房租押金1万元,由于乙公司能按期支

付房租,甲公司未以违约金、赔偿金的名义予以扣收,不属于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

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实务工作中,有两个维度我们要坚持。一是当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

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从税原则;二是会计

是一个计量工具,如果不能将财税法规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计量,财税工作的有效
性是要打折扣的。

案例所涉及的财税处理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对房屋租赁押

金、租金基于“现金制”的规定,收到押金及租金时就要计税,使得会计计量营业税款

时,需要使用“递延税款”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单位:元)

1.2012年12月份,甲钢铁公司收到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的租金及押金的会计处

理,根据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收款并不确认会计营业收入,但需要缴纳流转

税。

借:银行存款40000

贷:其他应付款——租金30000

其他应付款——出租房屋押金10000

借:递延税款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60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60

贷:银行存款2200

2.2012年度甲钢铁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本原则:遵从合同约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

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延伸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

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

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结合案例,因为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押一付三”的收款方式,且甲钢铁公司2012年12

月份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租金30000元及出租房屋押金10000元,不符合跨

期租赁、租金一次收足的条件,因此,应按照基本原则进行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处

理。

(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相关流转税应作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

费用予以扣除)。

3.2013年1季度会计转销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租金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1650

贷:递延税款1650

4.2013年2季度初,甲钢铁公司又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4月~6月租金30000元。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1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45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45

贷:银行存款1650

5.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押金10000元当日予以退还,退还押金应退

的流转税应予以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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