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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如何帐务处理? 问:我公司准备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设备按税法规定4%的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半征收,那收入按多少确认呢?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增值税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04/1.04),应纳税额为2(100*.04/2)。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2贷:应交税费2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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