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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导读】: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

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

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捐赠的

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

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

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

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

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

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

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

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

123.2万元。假如捐赠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利润变成亏损20万元,

这样就不能满足“大于零的数额”这个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80

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形成的20万元账面亏损,也不能用

于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

和民政部门确认予以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

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

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

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

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

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

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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