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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员工借款年底结账处理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二、实务分析
(一)个人股东及其他借款投资者个人向企业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
上述文件强调,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
1、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
2、借款期限,有文件规定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有文件规定为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上述文件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有个别的地方给予明确,如广西地税答疑”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按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
建议:实务操作中,需要查看当地的文件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如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两个条件都满足.
(二)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超期未归还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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