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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科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未获通过及税务处罚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的公告 近日,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 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根据 2015年3月6日海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备案意见,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 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因此,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2014年度业绩快报,对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进行了说明。由于公司在2014年度已按照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不会对公司已公告的2014年度经营业绩 造成影响。 根据公司上市后的发展规划,母公司定位为投资控股和运营整合,原有生产、经营业务 由子公司承接,目前母公司梳理器材业务已全部转入子公司。未来子公司将在具备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条件后独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特此公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7日 002金轮科创关于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4-056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南通市国家税 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 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 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 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 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 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 63,274.77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 讼。 2、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 计提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 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公司往期已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受影响。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杜绝此类行 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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