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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供应商给予的商业折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A公司前期从国外进口材料,已在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因采购量较大,国外供应商同意将相应的累计商业折扣通过银行电汇一次性返还给A公司,收到的商业折扣是否不需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收到的累计商业折扣*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以及关于取得失控发票、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进口环节获得之境外供应商的商业折扣,因系进货环节,不应征收增值税;且该等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进项税额转出之情形;另外,企业进口时,按照原进口价格由海关开具进口专用缴款书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在给予商业折扣且海关代征之增值税不予退还的情况下,亦没有造成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少缴。因此,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不应就获得之商业折扣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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