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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税:欠税管理


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欠缴税款管理责任制。税款征收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确认和收缴;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核实、监控、追缴和清欠能力的评估;稽查部门负责稽查税款的追缴;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款公告等工作;计会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核算;法规部门或税政部门负责清缴欠缴税款涉及的法律政策事务。
4.1欠缴税款的确认和核实
基本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工作流程
1.欠缴税款的确认
征收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进行确认,并于每月月末将本期欠缴税款情况分户确认,书面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具体情况包括: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的税款;
(3)税务稽查或检查已查定的纳税人应补税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稽查或检查规定的期限缴纳的税款;
(4)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应纳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
2.欠缴税款的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征收部门转来的欠税确认信息,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欠缴税种、欠税金额、欠税所属时期等内容分户进行调查核实。核实中发现欠税情况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确认欠缴税款情况,填制《纳税人欠税确认表》转税款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纳税人欠税确认表》,调整有关欠缴税款记录。
4.2欠税公告
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
工作流程
1.上报
征收部门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告时限和要求,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需要公告的欠缴税款分户情况汇总上报本级征管部门。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级征管部门。
2.核实
征管部门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发现欠税情况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重新确定欠缴税款的准确情况,填制《纳税人欠税确认表》,转征收部门;确认无误的,填制《纳税人欠税确认表》。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欠税核实结果,填制《欠税分户情况表》上报征管部门。
3.公告
各级征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公告和上级公告的权限划分,分别填制《欠税分户情况表》,经本级税务机关批准,上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3欠缴税款的清缴和核销
基本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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