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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 第一篇: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根据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须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的,新设立企业可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格式不限),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一)建造师初始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格式不限);2.新设立、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3.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4.建造师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5.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二)建造师变更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格式不限);2.新设立、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3.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身份证;4.建造师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5.建造师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6.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7.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上述材料需要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注:1.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上述执行;2.新设立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在办理建造师初始、变更注册时,出具证明后,各有关主管部门不需再核对其有关证件原件,其余网上申报、表格打印等流程不变。办理地点:江苏省住建厅(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二楼行政审批中心第二篇: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须知(网上申报指南)根据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须注册到新设立企业。新企业在注册取得“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用户帐号后,注册建造师人员需全部在监管平台系统内审报;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扫描上传到监管平台系统后,原件送报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预注册人员由省级主管部门终审后,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企业资质业务审批”“建造师预注册”里查询,省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原则上不再出具书面证明。(一)建造师初始注册需上传以下材料:1.新设立、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2.建造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3.建造师身份证;4.建造师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5.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6.申请人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二)建造师变更注册需上传以下材料:1.新设立、分立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2.建造师注册证书(办理过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需同时扫描上传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页);3.建造师身份证;4.建造师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5.建造师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6.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7.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三)建造师重新注册参照建造师初始注册注:1、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上述执行;2、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监管平台”内的用户手册;3、省外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外注册一级建造师,请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后,再办理预注册申报。第三篇: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监函[2007]86号【发布日期】2007-12-10【生效日期】2007-12-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建造师必须注册在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经研究,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函告如下: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可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建设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四篇:建筑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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