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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发票管理

第一篇:高速公路发票管理郴地税直发〔2011〕35号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郴州市境内交通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法规定,现就交通重点工程建筑安装业发票的开具明确如下:一、重点工程纳税人取得工程款项,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形式。重点工程纳税人每次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工程款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方能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不得凭白纸条、工程计量单、工程决算书或其他票据支付。二、重点工程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有提供建筑劳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销售货物价款应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审核表》;(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四)《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重点工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的,需填报《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税务发票、营业税税票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四、对2011年10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而支付工程价款的,在2011年11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向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五、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规范发票开具通知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2011年10月21日印发打字:陈维娜校对:系统管理科黄卫军第二篇: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发票领购:(一)领购资格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3.经批准,从而具备领购资格。(二)办理地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局。(三)附报资料1、办理领购资格A.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相应证件、资料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C.办理报验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2、日常领购发票A.《电子发票领购簿》;B.《发票领用情况报告表》;C.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或开票电子数据3、数量控制1个月内,由各管理审批;特殊情况用量超过1个月的必须报县级局长审批。发票开具: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3.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9.机外发票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11.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保管与缴销:(一)用票人对发票要采取措施,严加保管,防止损毁和丢失。用票人如发生发票丢失,必须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的空白发票丢失或遇水火等灾害损毁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纳税人丢失空白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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