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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篇: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受教育厅委托,开展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委员会委员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进行推荐,在推荐的基础上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聘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专业教学指导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第四条委员会设专家顾问团,成员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主管高职高专教育的领导及教育专家、行业专家组成。第五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秘书处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暂设商贸管理类、财务会计类、物流管理三个分会。第三章工作任务第七条准确把握国内财经类专业的发展趋势,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八条组织和开展财经类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制定财经类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财经类专业设置评审和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第九条指导财经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第十条根据国家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对财经类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第十一条组织开展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为教师进修和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沟通信息,交流财经类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职高专院校财经类专业建设和改革服务。定期发布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建设与改革信息。第十三条完成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财经类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接受教育厅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十五条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委员会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第十六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派代表出席会议。同时建立主任扩大会议制度,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要可请各分会委员或相关专家参加。主任扩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第十七条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院校,需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转发,会议纪要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院校。第十八条委员会要建立畅通、有效的联系制度,委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秘书处负责建立各位委员及秘书处之间的联系。第五章经费第十九条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委员会可接受社会各界赞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之日生效。本章程由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07年12月15日第二篇: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和指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和管理的专家组织,负责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指导和推动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健康发展;组织制订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规范并指导实施;研究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类、规划园林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市政工程类、工程管理类和房地产类等七个专业类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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