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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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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增长机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职业活动。第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确诊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其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一条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定期访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本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配合定期访视,并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需要,协助或者督促其进行治疗。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三条残联、妇联、共青团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十四条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关心职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精神健康水平。第十六条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内监管工作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治疗。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营造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第十九条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向公众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非精神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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