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生产部门是否需要做税务登记?我公司被跨市的异地公司兼并,将注销法人地位,注销后组织形式上也不成立分公司,只是成为异地公司的分部,不采用独立核算,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原来的生产企业,销售、采购等均不发生变化,如何能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发票开具如何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




企业并购税务,你做对了吗?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常对并购税务问题的关注集中于并购架构设计、税务筹划和税务尽职调查之上。然而,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问题绝非上述三个部分,而是贯穿于并购前期、并购中期和并购后期的一系列复杂税务处理过程。可以说,这一系列的税务处理过程均非常重要,其处理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整个并购的质量。企业并购税务处理流程按照并购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顺序,可以将并购的税务处理事项分为并购前期税务处理、并购中期税务处理和并购后期税务处理。在并购前期,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并购税务架构设计和税务筹划,并购中期则包括




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之一(二)三、免抵退税收调整目前,根据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一)增值税补税处理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的,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具体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①已申报免税,




探讨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一、企业“白条”支出的现状透视所谓“白条”,财务上是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白条费用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白条支出构成少缴税款的,要按偷税进行补税罚款,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




混合销售的纳税策略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




收入的及时确认有助于减少纳税成本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甲公司时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服务,乙支付给甲报酬,且乙必须在要求甲为其服务的同时使得该服务达到一定的规模,为此乙给甲保证金125000元整.关于保证金合同约定,到期乙按合同规定履约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当年度乙支付给甲的报酬;到期乙未按合同约定,则甲不归还该保证金,即无论乙是否按合同规定履约,该保证金在合同到期时都应该确认为收入,只是确认的会计方




取得增值税返还要并入所得缴税某公司是属于固定资产增值税退税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该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以先征后返的方式返给企业。那么,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增值税税款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




小微企业既可核定征税也可享受减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是说,正式将仅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福建地税:社保申报一、业务概述(一)申报种类及费性社会保险费申报种类包括正常申报、补充申报、查补申报、政策性补缴申报、年度结算申报5类。费性包括正常申报、稽核补缴、政策性补缴、年度结算、预缴和利息6种。其中:正常申报、补充申报的费性为“正常申报”;查补申报的费性为“稽核补缴”;政策性补缴申报的费性为“政策性补缴”;年度结算申报的费性为“年度结算”。“财政拨款户”(社保窗口代收代缴户)通过“正常申报”,费性为“预缴”或“利息”。(二)经申请通过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在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中进行各项税(费)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涉税处理注意事项董事会费和董事费涉税处理注意事项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而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其开支范围为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同时还有董事会会务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董事费与董事会费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业务概述1.纳税人申请免税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




小微企业叠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如何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叠加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与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纳税人应掌握哪些填报方法,本文以案例形式教您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培训机构学员退费的财税处理【问】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经常发生学员退费现象。退费时,有时可以收回原发票,有时却不能。像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的规定: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以下简称“付款方”)办理退还款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几个要点工资支出是每个企业必须发生的一项重要成本,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项目,工资支出同时还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工资支出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正确性。笔者认为,税前扣除工资支出需注意扣除前提、扣除范围、扣除标准等细节问题。具体来说,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需注意以下四大要点。一、工资支出的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由此




特别纳税调整究竟调什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的反避税制度。本文将对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特别之处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税务与会计差异导致的一般纳税调整,其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税务与会计差异产生的,而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




有关平销返利开票和税务处理的问题分析【案例资料】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




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




进项税额转出完整会计分录!【进项税额转出完整会计分录】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核算成为所有企业的日常性会计事项,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都不准抵扣,因此,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核算。01/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意外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




利于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目前,很多企业越做越大,形成了大大小小的企业集团。因此,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已不是在单纯一个企业内进行,而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作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全局性是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显著特征。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现金流量大,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单个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通过筹划缩




销售额出现“负数”的纳税处理方法实务中,企业因为生产经营中偶然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而导致销售额出现“负数”,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并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作规范的操作说明,那么企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小编汇总了四种情况下的销售额出现“负数”及其纳税处理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发票开具时,销售额出现“负数”【案例1】纳税人因种种原因,本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本期所开具的“红字发票”导致负数销售额大于正数销售额,致使造成当期销售额出现“负数”,那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呢?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