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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学习汇报资管新规细则要点说明主要挑选了与央行资管新规不同或细化之处央行和银保监会1、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投非标投资,根据银保监会的银行理财细则,仅对非标投资总量进行了限制,未对单一产品投非标比例有限制。(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2、银保监会未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权益资产的规定,只是说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3、公募理财的门槛从5万降到1万,基本可以公募基金竞争了。4、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证监会1、明确衍生品投资比例的定义:但该定义仅考虑了场内衍生品,没考虑到场外情况(场外无期货账户):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2、新增fof和mom产品类型。fof是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mom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3、开放安排增加了限制: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如果每日开放,则参照公募基金进行运作)4、产品设立流程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自完成备案之日起产品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即先备案产品才能成立,之后才能投资。5、拓展投资范围。允许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上述范围均被定义为非标资产。6、彻底禁止了通道业务,明确不得有下列行为:a)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b)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c)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d)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7、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所有产品均需说明书、季报和年报,托管人需核对年报,以前定向产品没要求;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8、监管报告要求更高。每月报送产品业务信息,每季度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每年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进行业务年审。9、明确集合产品少于2人产品要终止的要求。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即仅某天少于2人产品无需终止。10、过渡期整改要求放松。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11、鼓励设立子公司。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专门从事非标投资的子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12、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为公募产品的不合并计算其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委托人为私募产品的,应当有效识别其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13、募集设立条件变化。集合成立门槛从3000万、定向门槛100万统一调整为1000万;集合募集时间从60天降为30天;产品不能设置无固定期限。14、自有资金参与要求。自有资金还是20%限制,自有+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15、一对一产品可以不用托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但这块和前面产品要求托管人复核估值及出具年度托管报告可能有点冲突。16、17、开户名称规则变化:定向证券账户名称由委托人名称改成了联名账户。明确了建仓期:由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

一条****淑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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