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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区城乡建设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全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业建筑参照执行。 第四条从2014年9月1曰起,区内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具体见附件): 1、全部或部分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第五条2014年4月1曰起,锒川市集中连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开$台其他地级城市保障房建设逐步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全区绿色保障房建设工程执行《宁夏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运营技术要点》,具体建设要求见《关于全区实施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16号文件。 第六条由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督察指导工作,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増量标准,定期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第八条咅市、县、宁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二章立项和规划 第九条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条绿色建筑规划应按照我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规划方案中应有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一条咅级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等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査,不符合要求的项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设计和审査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设计中应积极选用〈<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査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及国家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査,节能设计篇与绿色建筑合并为绿色建筑审査专篇,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査。绿色建筑审査应出具明确绿色建筑符合性结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査机构审査通过,经修改的绿色建筑设计不得低于原设计绿色建筑标准。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亩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对绿色建筑进行质量安全报监审査时,应对施工图审査报告、施工单位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亩査,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幵工前,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 执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査,并出具审査章见。 第十九条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绿色监理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在咅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先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对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入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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