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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章内容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活的源泉。
土地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1.土地的概念
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土地是指地球的陆域表层,包括内陆水域、沿海滩涂及岛屿,它是一个自然、经济的综合体。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1.土地的概念
对土地概念认识的同时,三个易混淆概念:
(1)土地与土壤的区别
(2)土地与国土的区别
(3)土地与土地资源的区别第一节建设用地概述
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有两大特点:

(1)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2)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新闻在线]高层的决心和顶层设计无疑为耕地保护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但我们是否就此可以断定,耕地保护从此高枕无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于公众而言,耕地保护这个概念其实早已提出多年,相关措施也出台不少,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耕地面积却依然越变越少。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耕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保护耕地,是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的根基。
不过就目前来看,耕地所享受的待遇,比熊猫显然要差得多。在一些地区,修建道路,工业园区选址,首先瞄准的就是耕地。大片良田集中被毁的案例时有耳闻。在一些领导眼中,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带动经济明显,而且占用耕地的成本很低,耕地自然就成为第一个牺牲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在现实中,鲜有政府部门领导因毁坏耕地而受到党纪法规的惩处。在耕地保护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抓小放大、对普通百姓严格,对政府官员放纵的现象较为常见,耕地保护因此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法律是耕地最后的护身符。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等其他保护措施,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我们的耕地才不会成为虚言。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守住不低于18亿亩这根红线。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建设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并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绝对权利。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受到法律限制的支配性物权。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1)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如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经常听到有些人会说:我有一块地,自己建了有天有地的房子……
也有人说:我在乡下有块地,欢迎来玩……

这是否表明土地私有化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特点:P2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是: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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