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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概论本章内容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规是调整建设活动各方面关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设法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建设活动领域,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其主要的法律规范性质多数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范围。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 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民事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国家和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发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建设活动、规范建设活动行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建设法规的制定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与利用,提高建设科技水平;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5.建设立法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1952年1月:《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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