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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第一章05-06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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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第一章05-06节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制度证责任。
1Z301071担保与(三)保证人资担保合同格
的规定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1.国不得家机为保关
从合同,主合同无,担保证人,但经国务效院批准为使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被确认
无效后,、组织贷款进行转债务人、担保人。贷的除外
债权人有,应当根据过错的2.学校、幼儿园、医
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事责任。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1Z301072建设工人。程保证担
保的方式和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
和定金。法人书面,可以在授授权的
一、保证的基本权范围内提供保法律规定证。
(一)保证合同(四)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主债权及、损利息、违约金
(二)保证方式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的方式有两用。种:
(1)一;(2般保证)连保证期间带,债权人依法
责任保证。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实质是为了保证施工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包人提供的担保。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
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Z301073抵押权、质权、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按照约定。一、抵押权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满之日起6个月。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证种类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偿。
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
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
成损失。抵押权人。
(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二)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公益设施;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其他地上定着物;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5)依法被查封、扣押、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监管的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财产。
其他地上定着物;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
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
和其他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三)抵押的效力
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
地使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
财产。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1)土地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
(2)耕地、宅基地、自留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
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
地使用权;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人清偿。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
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二、质权
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
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
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二)质押的分类
(四)抵押权的实现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限制。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1)汇票、支票、本票、
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清偿顺序:股票;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
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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