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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比较研究 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以法律手段推动社会变革的理论或实践,其理念认为法律是一种积极介入社会发展以推动进步的工具,而非仅仅是一种保障秩序的手段。近年来,随着司法能动主义在一些国家的推行越来越普遍,这种理论引起了很多关注。本文将就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研究进行探讨。 先来说一下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与内涵。司法能动主义的提出与法学家安东尼奥·格兰迪的著作《司法能动主义(TheNewLawandEconomicDevelopment:ACriticalAppraisal)》有关。该著作于1989年出版,向人们揭示了一种新的司法理论,即依靠司法手段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理论。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介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以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它将法律视为一种积极的工具,可以发挥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限于维护秩序和稳定。 此后,司法能动主义开始在一些国家得到应用。例如,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行司法能动主义以打击贫穷和社会不平等现象。中国大陆在21世纪初期开始倡导司法能动主义,以推进法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在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主要被应用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 那么,与其他司法理论相比,司法能动主义有何独特之处呢?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法律手段的作用。它认为,法律是一种需求创造和适应的社会工具,它不仅可以强迫人们遵守规则,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其次,司法能动主义更强调司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司法机关不仅是执行者,还可以通过与公民社会接触和对话,更好地理解社会需求,并积极推动法律的发展。最后,司法能动主义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司法思维方式,即将司法机关视为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力量,而非仅仅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工具。 当然,司法能动主义在实践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司法能动主义往往需要司法机关拥有较高的权力,以便能够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实行。然而,这种权力过大容易引发滥用和腐败现象。其次,司法能动主义往往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和人力支持。在一些资源较为匮乏的国家,推动司法能动主义的实践往往面临着种种困难。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主义主张通过司法手段提升社会的公义和财富,并以此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与传统的司法理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探寻了一种新的司法思维方式,即将司法机关视为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力量,而非仅仅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但司法能动主义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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