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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税法与会计差异之内容的差异
职工薪酬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之一,而职工薪酬也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中重点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之一。产生纳税调整事项的原因就是会计上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系列不一致产生的。本篇主要说明职工薪酬税会差异中二者所包含的内容的差异。
一、会计上职工薪酬包含的内容范围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规定,职工薪酬包含以下内容:

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3、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计提和缴纳的企业年金也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当然该项也可以归算为《薪酬准则》的“离职后福利”。
二、税务上涉及“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
税法上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而是对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报销、补充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等,分别作出了规定。因此,会计上的“职工薪酬”核算内容与税务上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会计上核算的“职工薪酬”内容能否得到税前扣除,需要分解为税务上成本费用支出,然后与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涉及到会计上“职工薪酬”内容的税务规定主要有以下部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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