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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注册资本能用于偿还债务吗? 最近有网友就新增的注册资本的用途咨询,其主要关心,企业新增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用还偿还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欠的债务,如果偿还后,会不会存在偷逃注册资本的嫌疑。 首先可以肯定的,企业新增的注册资本是可以偿还企业以前经营过程中所欠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股东出资后,该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等均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法人对其机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利,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充分的使用该次资产。 其次,公司取得的新增注册资本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经营期间所欠的债务,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观《公司法》、《刑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仅有关于抽逃出资行为后果(罚则)的表述,而没有对行为的概念及其模式给出完整的、具体化的陈述和说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解释或者操作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而用于偿还借款,取得该款项的主体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有可能是股东,也有可能是银行或别的债权人。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经营期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存在主观故意占用公司资金。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这个方面来讲,公司偿还借款行为,是先有公司借款才有的偿还,而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是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公司在经营期间,借入的款项是需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偿还的,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因此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利用新增的注册资本,偿还企业经营期间的欠款,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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