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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发项目是单独进行清算,还是合并进行清算?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与其他单位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甲公司出土地,乙 公司出资金,开发产品三七分成。项目建成后,甲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上存在疑 惑,在合作建房方式下,是仅对甲公司分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土地成本单独进行清算, 还是与联合开发方乙公司合并清算?即计算整个项目的收入与全部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确定应纳税金,然后在税金总额内由甲公司与联合开发方的乙公司进行分摊? 答: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这 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清算中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联合开发的协议约 定以及项目立项的办理方式,针对甲公司的问题,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分得房屋自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 土地增值税。若开发双方取得的房屋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对外销售,就要按规 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或联营,以乙公司名义为主体 进行开发,则甲公司应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三种情况,甲公司出地,建成后按比例分享三成开发产品,以甲公司为开发主体并且 建成后进行销售处理,在纳税处理上就应当以甲公司为主体,以整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 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对联合开发方乙公司来说,相当于用资金换取甲公司建好的房产,甲 公司相当于提前收取了联合开发方乙公司的预售款。甲公司分配给联合开发方乙公司的开 发产品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允价值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要求确认,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 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 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因此,贵单位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联合开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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