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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及相关经费税前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问:税法是怎么定义工资薪金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就税法而言,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以此与独立劳务相区分。
问:按照税法的相关定义,企业该怎样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答: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企业以员工为受益对象提取或支付的哪些款项不构成工资薪金总额?
答: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不同人员的工资薪金列支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3、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临时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问:实务中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
答:劳务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应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把握:
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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