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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的个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北京宏源公司是长城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属于技术开发企业,在工资管理上实行平时发放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2004年4月6日,北京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上,企业将年终发放的资金,进行全年分摊,然后再在分摊的基础上计算提取个人所得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8万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给予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由于该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其财务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不太清楚。于是他们请来注册税务师为他们“事后筹划”。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计,发现该企业的税收核算上的确存在问题。于是对财务人员进行了具体的业务指导。
以企业职工甲的工资发放情况为例:2003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年终发放全年奖金25000元,如果当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1000元,则该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当月工资应纳税额=(1500-1000)×5%=25(元)
2.对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综合奖金的征税问题,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发放的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所得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职工甲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25%-1375=3625(元)
12月份合计应纳税额=25+3625=3650(元)
2002年应纳税额=25×11+3650元=3925(元)
注册税务师指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必然导致税负增高。从税收的角度讲,如果该企业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将奖金按月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必然降低,税负就会减轻。
仍以职工甲为例,如果平均每月发放奖金2083.33元(即25000元÷12),则职工甲全年应纳税额为:
[(1500+2083.33-1000)×15%-125]×12=262.50×12=3150(元)
全年可节省税额为:
3925-3150=775(元)
以上的操作思路是就一般企业的情况而言的,如果公司采用的年薪制情况又当别论。
该公司对公司的总经理实行年薪制,总经理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年终领取效益工资100000元,单位应代扣代缴经理的个人所得税为:
(1)每月应预缴税款=(2500-1200)×10%-25=125(元)
(2)全年已预缴税款=125×12=1500(元)
(3)全年收入=2500X12+100000=130000(元)
(4)平均应纳税额=(130000/12-1000)×20%-375=1591.67(元)
(5)全年应纳税额=1591.67×12=19100(元)
(6)全年应补缴税款=19100-1500=17600(元)
如果不是采取年薪制,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2500-1000)×10%-25]×12+(100000×40%-10375)=1500+29625=31125(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取年薪制节省个人所得税为:
31125-19100=12025(元)
案例二:为了招聘高新技术人才,某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欲以24万元人民币的年薪招聘一名税收筹划部经理,对其报酬的支付方法,公司确定了两种薪金支付办法。第一种方法是月薪1万元,其余12万元在年度终了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第二种方法是月薪2万元,年终没有奖金。注册税务师小王在应聘这个岗位时,对公司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首先与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起对公司现行的工资发放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一种方法: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00)×20%-375=1465(元)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3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240000-1465×12-38625=183795(元)
第二种方法:
月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800)×20%-375=346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240000-3465×12=198420(元)
我们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发现:第二种方法下的税后净收入高于第一种。但是,即使在这种支付方式下,税收筹划部经理的税后净收入也不足20万元,该项工资激励制度的作用在税收的影响下已经打了1/6的折扣。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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