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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时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肋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业秘密、工作地点、教育培训、赔偿责任等事项协商约定条款。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劳动者自身条件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服务年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短于服务年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金。
转制企业不得以劳动者参股与否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二条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及鉴证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的;
(二)改制后的企业由于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改或失效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需要调整劳动报酬的;
(六)其他需协商变更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同时载明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给予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须先经双方协商变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对象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确诊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分别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处理劳动关系。评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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