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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1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第六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2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发生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及其他需要社会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组织。第八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二)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三)一般事故12小时内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事故报告后三十日内(火灾事故七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仍存在发生爆炸、急性中毒等次生事故危险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防科工局应当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防科工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4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第十六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火灾事故七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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