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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治市制定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指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业、建设、交通、水务、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七条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其他有关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