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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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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2010年条例2016年条例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删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保留第一款部分内容,见第五条第二款;删除其他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第六条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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