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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09〕16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等5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西城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区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协调解决:(一)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发生的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的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行政执法衔接发生的争议;(五)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案件移送发生的争议;(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因联合执法发生的争议;(七)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第四条对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依照法定职责由负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第五条行政执法争议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与争议各方进行协商。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采取公函往来、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负有主要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正式协商会议纪要或者决定,载明参加协商的各参加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协商事项、协商依据和协商结果,加盖各行政执法部门印章,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执法协调责任部门在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有法律缺失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争议各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有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向各自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就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第八条负有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申请书,载明申请协调处理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涉及争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争议事实、争议各方意见及理由、争议自行协商情况等,加盖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印章;(二)涉及协调处理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三)申请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一)申请协调处理事项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应当由本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受理并通知申请部门;(二)申请协调处理事项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但不应由本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应当受理并组织有权协调部门进行协调;(三)申请协调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申请部门。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处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召开协调会议,听取争议各方意见,协调各方立场;(二)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方案;(三)征询争议各方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五)提请有权部门进行书面解释;(六)其他适宜的协调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对报送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制作正式协调处理决定,载明参加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参加协调人员、主持人、协调处理事项、协调处理依据和协调处理结果,加盖区政府办公室公章后,将协调处理决定分送各部门,并备案归档保存;(二)经协调处理,争议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决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作正式协调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第十二条自行协商或者经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是最终决定,争议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协商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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