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汇编-吉安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示范文本.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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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一章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吉安市财政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4、《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9、《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条10、《会计从业管理办法》第三条1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1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三条1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14、《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1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二、受委托的组织吉安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法律依据:《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也可以直接组织征收。”第二章行政执法职权汇总表一、行政处罚(共17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行为2、投标人、供应商、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4、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7、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8、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9、隐瞒预算外收入、乱收费的10、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11、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1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1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14、擅自提供担保的15、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的16、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1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二、行政强制(共2项)1、收入上缴2、票据使用三、行政征收(含行政征用)(共3项)1、契税征收2、耕地占用税征收3、政府调剂四、行政确认(含行政登记)(共3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审批3、临时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立项五、行政监督(共1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1、会计人员奖励2、行政奖励第三章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共同执法部门和协助执行部门备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03、1、1执法部门:市监察局,协助部门:市审计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2000、7、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1995、1、1人大、政府、审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契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4、1土地管理部门耕地占用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5、11、2人大、政府、审计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1996、7、6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地方性法规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省人大2002、3、1部委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2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政部1997、6、25土地管理部门耕地占用税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4会计从业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3、1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3、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政部1998、7、17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1996、11、18财政、计划(物价)金额、审计、监察省政府规章1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10、1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契税2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5、28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第四章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17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行为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取消代理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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