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应加以改进2008年4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7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有利于科学发展观和新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企业和国家提高科技竞争力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个人理解提出改进建议。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就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6项其他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技术的先进程度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因为企业可以




各地跨期发放工资各地政策汇总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




欠条和借条是有区别的您都注意到了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小莉跟王婷关系非常好,王婷向小莉借了3万元应急,王婷打了一个欠条给小莉,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小莉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婷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王婷给小莉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注意三类特定行为差错会造成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营改增”之后,一些纳税人有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是,一些纳税人却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以为尽量多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有利,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除了防止取得无效的扣税凭证外,纳税人尤其要防止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尽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但是并不是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其中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还应当准确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如下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




票据权利的总类和特征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支出,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之一,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对应纳税所得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企业职工可否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问题】我公司位于A市,在B市(A、B市不在同一省)招聘了若干员工,为我公司从事客户支持、市场联络等业务。我公司在B市没有经营机构,因此这些员工都与A市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市公司发放工资,并且实际也是为A市的公司服务的。因此,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A市缴纳。请问这样做是否有税务风险,在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解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有什么不同【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




新准则的关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原有旧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合并、删除。相应的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恰当地把握这些变化是在新准则下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前提,尤其是对旧准则中删除的部分项目的把握尤为重要。在此就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旧准则中原有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一、原准则中具




从2018年8月1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替代海关注册编码报关从2018年8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进出口单位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虽然规定还允许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即10位海关注册编码。而实际上,目前进出口单位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在报关单中即将没有立脚之地。而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是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




如何判断是否收取汇票问:那公司可否规定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一定都要盖印鉴章?答:可以,但这主要取决于公司对付款方的要求,如果公司相对强势那么可以这么要求,而如果公司相对弱势或者汇票接收方规定汇票手数不超过三笔,那么不背书对公司则更好。【如何判断是否收取汇票】问: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公司规定以电汇方式付款,很多客户会以无现金为由提出以汇票支付且不知何时有足够现金可供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页不得不收取汇票。企业如何确定是否收取汇票?很多代理商就有威海银行、齐鲁银行的汇票,那么如何确定哪些银行的汇票可以收取?答:先说




三证合一办理对公账户如何办理三证合一办理对公账户如何办理(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




个人捐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通过“社会团体”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




罚款、违约金及滞纳金,这16种情形能否税前扣除?企业遇到罚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第二类是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第三类是滞纳金,税前扣除原则: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




企业获得奖励要缴纳营业税吗企业获得奖励要缴纳营业税吗案情简介:南京地税稽查局近日在对一家建筑安装总包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在分包企业间组织了安全生产竞赛,对竞赛排名靠前的企业按月额外奖励了一笔安全奖和进度奖。从2011年至今已累计发放奖金300余万元,而这笔奖金并未纳税。稽查人员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补扣缴营业税及附加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罚款。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关于现金方式发放交通补助的疑问解答关于现金方式发放交通补助的疑问解答1、在14年前后是否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比例以及依据是什么?2、从前的会计处理放在工资总额还是职工福利费?现在应计入哪个科目?3、该补助在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工资总额抵扣还是按照福利费抵扣?专家回复:问题1: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补助,无论是14年前还是14年后,都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批准确定对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金额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原始凭证支出存在问题不容忽视原始凭证是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对原始凭证支出的审计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问题。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不断完善,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也趋于规范。但是,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原始凭证支出不规范、利用原始凭证造假所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应引起足够重视,予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来原始票据的基本要素不完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




土地使用权赠与征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