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盈余管理的动机与方式企业并购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单靠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于支撑庞大的并购计划,因此,企业并购必然面临资金运作以及资金运作不当引起的财务风险。并购方式、支付方式和融资方式是决定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主要方面。一、财务风险的分类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1)融资安排风险:企业并购可以自有资金完成,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对外举债融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并购虽然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但也可能造成机会损失,尤其是抽调本企业宝贵的流动资金用于并购,还可能导致企业正常周转困难。融资




财税和公安系统有望共享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尽管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职能整合尚在紧张进行当中,但公安、财政税收系统已经有望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首批受益者”。与财税、治安等有关的住房及不动产信息,将首先与公安、财税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十一”黄金周期间,国土资源部对外宣布全国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职能整合全部完成。北京等省级城市已经开始发放不动产权证。与此同步,完成职能整合的地方,将陆续把本省的不动产信息接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平台,从而在技术上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国务院设定的时间表,到201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近日,有纳税人询问,新征耕地应当缴纳哪些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新征的耕地(即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涉及耕地占用税,又涉及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在应缴纳的四个税种中,其各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有不同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




签订法律、会计、税务、审计合同印花税你缴了吗导读: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只有列举的凭证,才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不需缴纳印花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常常需要签订法务、会计、税务、审计等合同,你多缴税了,还是少缴税了呢?案例概况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12月10日与如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签订《常年税务咨询业务约定书》,由如意公司对吉祥公司(2017年1月1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




关于财税[2013]70号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文或者通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通知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示的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外,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




新税法应扩大特殊商品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10个月以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新税法较旧税法相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有较大变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老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




浅析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双重标准大家都知道,在所得税的计算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采用的是双重计算标准,但还有另外一个项目税前扣除的计算采用的也是双重标准,那就是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只不过它不是税法文件直接规定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层层授权形成的。其授权是否合法本文不作评判,只针对其双重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如何计算,浅析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授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情形分析新发票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于发票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年乃至最近几年的发票检查中,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本文结合原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就新办法施行前后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读者分析参考。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的情形例如,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未按期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




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回顾与述评【摘要】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资本市场建立前后两个时期‚主要围绕会计专业立法、涉及会计的专业立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展开。经过三十年的积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仍然存在部门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合协调机制、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本市场环境矛盾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从“两则”“两制”(1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




税收政策不能替代行业法规:对11号公告第二条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条规定,毫无疑问,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是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执行92号公告企业应注意营业税两个要点以防范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虽然内容不多,但解决的都是实践中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许久的问题。结合具体实践,笔者认为企业执行92号公告的两项规定,防范税务风险,要注意两个要点。发债企业收利息须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92号公告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




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




合法性值得商榷的财税[2016]100号文9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6]第100号文《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我是国庆节次日才在网上读到。该文件对于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最关键规定在于: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合法性上存有瑕疵和缺陷。本文逻辑结构:1、企业所得税上,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皆无权自行规定不得扣除项目;2、但它们有对《企业所得税法》已有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授权;3、这一不得扣除的规定来自于《




谈企业无形资产中专利权的评估与管理前言专利权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发展的源泉,面对国外专利的大量涌入并强占技术市场的现实,我国企业应奋起直追,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在许多技术领域和产业都会受到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封锁和制约,从而失去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失去占领市场的动力和技术发展的主动权。所以,企业要认真学习,了解我国专利法、专利权的评估方法和管理方法,真正掌握专利权这项无形资产的作用。第一章专利权概述我国加入WTO后,参加全球化的竞争,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国际市




论“增资中不公允出资”的法律和财税处理1、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




商誉减值损失的披露商誉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核算是否正确,不仅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利润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经济决策。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述与商誉减值损失有关的信息;(1)已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的合计金额;(2)商誉减值损失发生的事实、导致商誉发生减值的原因;(3)当期发生的商誉减值损失金额、确定商誉减值损失的方法;(4)如果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是尚未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