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吗?问:A企业2008年将土地评估增值后投资成立B公司,同年又将B公司股权按投资价值平价转让出去。由于A企业评估增值所得应征收的所得税征缴困难,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在征得税务局同意后可以递延5年征缴。请问:在国税发[2009]59号文出台后,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此项条款是否作废,另外,A企业是否可以递延缴纳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三条明确:“本通知




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如下所示:一、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之主要差异台商在祖国大陆应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从事经贸活动,除非以当地人名义成立内资企业(东莞过去工商局也曾让台湾人成立内资企业,但已被中央予以纠正),对于此二种税法(前者于91年7月开始执行,后者于94年1月开始执行)的差异有所了解。比较祖国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定,两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




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小企业大都经营规模小,一般不对外投资和筹集资金;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出入库量相对较少,固定资产的购置也不太频繁;成本核算程序和核算内容较简单,特别是一些服务业、餐饮业、高科技公司等;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的阅读者一般仅限于企业内部管理者及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拟订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要以政府监管社会经济组织的相关法规,作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企业设立及利润分配的财务规定;税法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列支及计税标准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制




国内法务会计研究的不足及完善【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务会计研究方兴未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所发展。但是‚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存在概念不规范、与实践脱节等问题‚实践上则与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存在较大距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规范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厘清相关概念并采取措施‚为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创造条件。【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不足;对策一、理论研究上的缺陷近年来‚国内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章有380多篇&




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财税处理探讨对于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否提取折旧以及是否准予税前计算扣除的问题,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本人有如下看法: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照常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




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




免交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如何界定?问:我单位是农业部农垦局下设的国有企业农垦局。新的所得税法公布后,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解释,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资金应当有财政机关文件注明。我单位是中国标准的“企业办社会”类型农业综合企业,负担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公检法、文教、卫生等),同时又不具备地方财政职能,不论是分局、总局乃至农业部农垦局,都不具备财政职能。我单位所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主要是用于社会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这些财政资金大多无法取得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我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是否为免税的财




财税〔2015〕4号: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关增值税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




浅谈购买非控制权益的会计处理一、购买非控制权益成本的计量购买非控制权益交易不属于企业合并,不需要考虑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确定其成本的情况,通常按照与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除企业合并外)确定成本相同的方法计量。即,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非控制权益,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非控制权益,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文换取得的非控制权益,按照其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




财政部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alt=““src=“/jtym/Files/20147318485718.p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经常会因各种原因在本年度产生以前年度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下面以案例的形式分别研究四种原因产生的以前年度损益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一、税务检查发现的会计差错例1:2013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酒厂的税务检查中发现,2012年10月,该酒厂将当年生产的2万瓶粮食白酒投资一烟酒经销公司,取得10%的股权。已知




宁夏国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




浅析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原因及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前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一个施行日期憋死英雄好汉最近我们一直在不断地讲解、分析、转发最新发布的国务院691号令,也就是《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在2017年11月1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修改决定是在2017年11月19日施行。同时,根据上述修改决定,国务院还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重新发布。这下就有很多同学不淡定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一共28条,其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2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在实务中,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




财税〔2015〕6号: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