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合并全盘财务、税务和相关法务处理,必须收藏!一、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处理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旨在吸引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为境外投资者献上了“新年礼物”。我们以如下15个小问题作为起点,对通知进行初步解读。1通知是空降的新年礼物吗?不算是。早在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在其中的财税支




注册资本认缴制:财税处理不当,会多缴冤枉税!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及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特别是处理不当会多缴纳很多冤枉税,总结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哦):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禅房内,一炷香刚刚点燃,青烟袅袅腾空,房内檀香渐浓。案几上,两杯清茶刚刚沏好。年轻僧人问:师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吗?徒儿今日看了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觉得头昏沉沉,私下以为,只要算对了税,是不是没有必要细究这个问题?禅师微笑说:徒儿此言差矣,时间是最重要的一个刻度,任何事情,如果没有时间做刻度,都会失去了意义。如果佛许世人亿万财富,世人必弹冠相庆,若佛说是千年之后,世人必将垂头丧气。年轻僧人说:师父说得是,但徒儿确实很晕,如同一堆乱麻,理不清楚,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海南地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




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收益”的税法分析与节税筹划编者按:一般认为,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破产重整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重整过程中税负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期华税律师将就破产重整中由债务豁免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析,并对可能产生的巨额税负给出应对的措施。一、破产重整涉税法律分析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颁布




新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比较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资产损失发布今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文就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内容和变化进行归纳和分析。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




财政部、国税总局:企业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将减免税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




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均以法人企业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由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此,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能汇总纳税与不能汇总纳税,其税率和税负就可能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就成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一起案例,试从法理层面分析某纳税人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由税务筹划沦为打击和遏制的避税行为,并针对该避税问题提出思考和对策。一、案情简介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




关于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税务会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经过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项目确认由市或直辖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方可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登记时,由企业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认证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企业依据告知书,每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加计扣除项目中,通常要说明资金来源,对于获得政府拨款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




会计监督管理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预期的目的和要求,通过会计工作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餐管理。会计监督管理的特点,是利用货币计价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该单位的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有效的监借。《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薄记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注册资金异地缴纳印花税的处理问题问:我在一个江西建筑公司驻福建分公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6000万元,现厦门当地地税局责令我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厦门交纳30,000元的印花税,请问这样处理可以吗?是依据哪一条规定?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十八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




重庆国税:听证一、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程序及时限(一)行政处罚告知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




违反发票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购领发票:(1)




财政部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alt=““src=“/jtym/Files/20147318485718.png”>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




政府财政审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政府财政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审计理论界还是政府审计部门,一直都十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探索政府财政审计中的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即为什么要实施政府财政审计、怎样认识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功能以及政府财政审计政策的选择标准是什么等。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与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特征有关。本文在分析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特征的基础上,运用政府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分析上述三个基本理论问题。一、不公平性: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的基本特征




财税[2015]125号明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买卖价差所得三年内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等问题予以明确。财税[2015]125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