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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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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力量之一,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的法官数量减少,甚至直接交由人民陪审员进行,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应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力量。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并不均衡,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一、**市人民调解组织现状1.指导人民调解,无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法院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但并未形成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制度,亦没有规范化文件。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少,人民调解员发挥作用。截止目前,**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很少,仅与工商部门建立了消费者权益调解委员会,与妇联建立了妇女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或诉讼案件的化解,人民调解并未形成专业的组织,多为人民调解员的单兵作战。4.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情况较少。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主动要求司法确认的不多,近五年来,**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仅为3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法院针对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确立了以基层法院为主导,辐射一乡一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原则。一是中心法庭人民调解室主导。在各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邀请条件允许的人民调解员驻法庭调解,或者根据案件特点邀请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根据案件的类型、地域,邀请案件当事人本村或同族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钝化社会矛盾。二是一乡一法庭扩大调解辐射范围。一乡一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对前来法庭咨询的纠纷进行梳理,提前进行调解,对相关法律问题或程序问题向中心法庭法官咨询,确保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依法性。三是法官指导调解。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等问题,具有明显涉诉苗头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法、理、情三方合力化解。**法院旧城人民法庭是该院设立的“一乡一法庭”之一,中心法庭法官定期指导工作,于2015年化解了某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受到辖区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证。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当前,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人民调解缺乏专门的组织。当前,一些人民调解组织多为自发性的民间组织,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热门思想汇报需要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如各领域各行业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遍布乡村的人民调解组织等。然而,现时情况是,各居委会、乡镇、企事业单位邀请的人民调解员都有,但是却缺乏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时目标性和精准性不强,调解效果不佳。如果有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与该组织接洽之后,根据调解案件的性质由调解组织分派给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的针对性将极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也会相应提升,从而真正使人民调解成为高效、利民的好制度。二是人民调解工作没有牵头单位。当前,公检法司的职能较为明确,法院专司审判执行工作,对于人民调解具有指导职责,但是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力量由哪个部门牵头管理、培训、调度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明确。由于牵头单位的缺乏,导致人民调解力量成为散兵游勇,力量分散,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指导,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仅凭借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一腔工作热情,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人民调解队伍与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制度要求已不相适应。范文内容地图三是难以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能够胜任诉前调解工作的机制是先行调解制度的内在要求。如果因为诉前调解工作人员有限、水平不高,导致诉前调解不成功,那么诉前调解的时间就会迟延当事人立案的时间,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当事人对诉前调解信心不足,认为诉前调解成功率可能不高,或时间过长时,就会拒绝诉前调解。同时在立案登记制条件下,立案的门槛大大降低,原本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就会直接转化为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就会急剧萎缩,先行调解制度就会落空。相反,如果诉前调解工作水平能够大幅提高,就会筑牢先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就会大大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带来的办案压力就会有效缓解。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保障经费。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正在试点改革当中,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费用得以解决,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费用却依然没有保障。很多人民调解员都有自身的工作,如果参与人民调解必须影响工作,期间的误工、交通、伙食等各项费用由谁来解决。若要人民调解力量发挥作用,必须解决人民调解队伍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于调解,并热爱调解。在重庆、成都等地,一些辅助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政府会相应根据案件调解的数量予以补贴,这亦不失为一种方法,建议应予以借鉴推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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