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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监考费标准的报告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7]20号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离龄护理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要进一步关怀的指示,根据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护理费的发放,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二、护理费发放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组通字[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3、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三、对可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善意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可同时按本通知执行。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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