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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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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2009年4月22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了《XX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何落实《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其主要工作我们理解应该有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主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程。从人力、财力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同时通过政府的行为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关心、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司法行政部门是《条例》执行单位,要不断深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经常向党委、政府领导报告法律援助工作以及所发挥的作用,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另一方面在职能履行、指导、培训和素质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推动“政府职能”的发挥;三是法律援助机构是《条例》的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力的有效实现,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从而提高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促进政府责任的实现。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从机构性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市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努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三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电话和接待法律咨询,三年来电话和接待3195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84件,受援人数821人次,其中涉及农民工380人次、残疾人65人次、妇女儿童320人次,为受援人避免损失或取得利益742万元。为受援人节省代理费176万元(以每件3000元计算)。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计划、考核有机制,各项工作正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二、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下半年司法局向市领导积极争取解决我市司法行政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其中包括法律援助工作。市领导高度重视,经市委常委会研究,于2006年12月2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完善组织体系建设,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两个《条例》,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全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完善法律援助组织体系,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依托社会团体和基层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动员并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影响力”。《决定》的下发给我们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极大的鼓舞,从此我市的司法行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变机构性质。2006年以来,随着法律援助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需求量的不断增加,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就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性质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了法律援助中心性质,将原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性质。落实援助经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06年在市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拨付了2.7万元法律援助经费,是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市财政拨付第一笔法律援助工作专项经费。2007年市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法律援助经费增加到3万元。2008、2009年分别增加法律援助经费6万元,从此我市法律援助经费有了基本保障。性质的改变、资金的到位给法律援助工作增添了活力,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经济保障。加大硬件投入。为解决司法局征地带人的遗留问题,2006年向市财政借款30余万元,并用仅有的一间门面房作了抵押。根据上级要求,法律援助需要建立无障碍通道,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今年上半年,为落实无障碍接待用房,经请求市领导,并在市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下,将已抵押的门面腾出交市法律援助中心使用。司法局还挤出了3万元资金把接待室装修一新,在中心接待室大门前,制作了法律援助标识,安装了电子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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