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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之保密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福州签订: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号法定代表人:X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鉴于:1、甲方系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2、甲方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3、乙方系甲方为本次优先股项目聘请的中介机构。上述双方依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甲方本次优先股项目的有关要求,在平等、自愿之基础上,就甲方本次优先股项目所涉相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密事项1.1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为与甲方本次优先股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的有关方案、计划或协议,本次优先股项目的安排或进度,与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关的法律文件或其他安排,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有关当事各方。1.2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范畴。1.3本协议签订后,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政府机关之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范畴,但在根据上述规定及要求披露之前,该等信息仍属于保密事项范畴。1.4保密事项所涉及的部分信息公开披露后,其余未公开披露的部分仍属于保密事项,本协议双方仍须对该等未披露的保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第二条保密范围2.1本协议双方应当将保密事项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双方可依据本次优先股项目进度及工作需要,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有关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有关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同等的保密义务。2.2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通报和交流保密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信息。第三条保密期限本协议双方对保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第四条保密义务4.1本协议双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披露、透露、泄露保密事项,但适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4.2本协议双方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使其他第三方知晓保密事项:4.2.1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及其他通讯方式将保密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告知其他第三方;4.2.2建议其他第三方买卖甲方流通股股票;4.2.3在各种公开场合散布、传播、透露保密事项所涉及的信息;4.2.4足以使其他第三方知晓保密事项的其他方式。4.3本协议双方均应保证其项目具体经办人员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其具体经办人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第五条持续性义务在甲方本次优先股项目进行期间,本协议所涉及乙方有关人员如因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而不再负责本次优先股项目,其对届时未披露的保密事项仍须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且乙方仍然需为已离开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6.2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未尽事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若经协商后15日内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则争议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附则9.1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所属条款内容的意思。9.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9.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之保密协议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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