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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我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报告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报告人员:总行班子人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均需按规定报告。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子女、父母、配偶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按季上报);(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在报告事项栏内,须讲清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第四条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重大事项报告本行党支部,由本行党支部上报党委纪检监察室。总行班子成员重大事项直接报告党委纪检监察室。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第八条报告人如有疑问可向党委纪检监察室进行咨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1)填好后应及时送交党委纪检监察室。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姓名单位党内职务行政职务报告事项时间地点报告事项简要内容备注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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