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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原则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应披露信息及要求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第四章信息披露更新及报送要求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公司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五章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及报告要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第六章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及规范信息披露事项由风控部设专人负责,并报总经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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