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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案例简介】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商业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10月转让其中一栋商业大楼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为2000万元。【案例分析】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A公司收到转让房地产应确认的收入=5250÷(1+11%)=4729.73(万元)A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250-2000×50%)÷(1+11%)×11%=421.17(万元)A公司因扣减土地价款而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50%)÷(1+11%)×11%=99.10(万元)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5250-421.17=4828.83(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收到转让房地产收入。借:银行存款5250贷:主营业务收入4729.7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272.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99.10贷:主营业务成本99.10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为4729.73万元,允许抵扣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99.10万元。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4828.83万元,已包含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99.10万元。如果“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会计口径计算将导致允许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重复确认,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得到全额扣除。故笔者认为清算时应当按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调增“房地产开发成本”99.10万元。(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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