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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样例5]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以XX县区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李丰安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劵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i]该文中支付令案件与督促程序案件意义完全相同。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适用空间,但在司法界却出现了走向“死亡”的现象。一、督促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以定陶法院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产生于1991年4月。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债权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才正式建立我国的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以申请人的申请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需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法院就应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就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年,全国很多基层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时曾经大量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如XX省全省法院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适用支付令的案件为21374件,占同期全部民事、经济案件的10%左右,占同期全部债务案件的39.2%。全部下达的支付令生效比例为94%,而且绝大多数债务人都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的比例很小。[ii]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虽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十分重视督促程序,并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督促程序在现实中却处于逐渐被冷落的局面。例如,从XX省1992年执行督促程序的调查来看,适用支付令的案件已经开始大幅度下降。[iii]笔者查阅了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最近八年的受理案件登记簿(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阅读了该院档案室存放的部分支付令案件卷宗,收集了该院在最近八年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信息记录,基本情况如下:(一)定陶法院2005-2012年督促程序数据XX县区人民法院2005-2012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支付令案件)数据基本情况见下表:XX县区人民法院2005-2012年督促程序案件数据表年度民商事案件数(包括支付令案件)支付令案件数支付令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例支付令案件异议数支付令案件异议率因支付令异议而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案件率2005106512011.27%3831.67%31.67%20061189776.48%3038.96%38.96%20071164373.18%1848.65%48.65%2008116870.6%457.14%57.14%2009125720.16%150%50%201012380000020111196000002012138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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