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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劳动关系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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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劳动关系上诉状不认可劳动关系上诉状(精选5篇)不认可劳动关系上诉状篇1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暂无固定工作,*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YSGGJT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66849114—5)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__________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马某某,总经理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GGJT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72044781—2)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朱某某,理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背景,被上诉人宁波市YSGGJT有限公司,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单独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的下属企业。第三人宁波市GGJT职业学校也是宁波市GGJT总公司兴办的下属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与宁波市GGJT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朱某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三公司之间有着多么密切的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原则认定,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相关因素,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丈夫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是错误的。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在驾校学习取得了公交车驾驶资格后,到被上诉人处报到应聘,并听从公司劳资科安排到第三人处培训,既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也符合常人的理解。至于学费的问题,那也只不过是代交而已。如果按照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说法,一个已经取得公交车驾驶资格的人还应该再花几个月的时间去所谓的职业学校培训,那是完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事。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的话,今后所有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前,先叫他们自己去交昂贵的学费进行职业培训,然后定夺是否录用,试用合格了报销劳动者培训费,试用不合格劳动者不但没有分文报酬,还要倒贴进去不菲的培训费,那将置广大劳动者于何境地!2、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培训项目合作协议》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这个《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存在重大疑点。协议中居然找不到双方合作费用结算条款,而且这个协议双方签署时间居然是20__年1月1日,我们虽然不能怀疑公交公司的领导们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忘我工作的精神,但是作为双方之间的重大合作协议,在1月1日签订显然不合常理,如果非要说是在1月1日签订,只能说是敷衍而为。因此,上诉人认为,这个《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明显是凭空杜撰出来的东西,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联手规避法律,为了规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后伪造的,一审法院理应不能采信。但恰恰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东西,一审法院却认为该协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认定,并以此否定上诉人丈夫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3、一审法院认定《跟车实习安全协议》是为了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所实施的管理是错误的。《跟车实习安全协议》虽然是案外人林某与被上诉人签订,但林某与上诉人丈夫李某某同一批招聘,这个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跟车实习安全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乙方未遵守各项规定的,按本企业《违纪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实施办法》予以执行。”而实际上上诉人丈夫李某某遵守被上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勤恳恳的工作,否则何必起早摸黑到302路公交车上班以至于出事!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跟车实习安全协议》是《培训协议》的补充,既然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跟车实习安全协议》里“解除劳动合同”又作何解释?!不是你的员工,你凭什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难道这还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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